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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在就康妈这个事再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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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4: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rchers 于 2014-1-17 15:28 编辑

前面说了两句,有的同志不服气,那我老就再多说两句。

隆冬盖给出了康妈的原话,然后推测康妈不属恶意骗捐,而是出于无知和草率。

我老顺便看了看康妈的原话,里面说,她丈夫去世三星期后才弄清楚自己的财产,总共70万,有20万贷款。

如果我老没记错,募捐应在这三个星期以内发动。康妈之意隐含“没来得及”公布财产状况。

这个财产状况是以私信的形式发给捐款人的,我老直到今天才知晓,我老猜测应有很多人并不知道。

如果康妈在募捐的时候把财产状况公布,那么事情就不会引来这么多争论。

那么康妈当时是否隐瞒了财产状况?是真的三星期才弄清楚吗?

合理推测应该是,结发中国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多少,至少有个大概的谱,而且她丈夫知道自己病重以后,最要紧的就是把财产交代清楚。

这是人之常情,不能想象这个男人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对财产只字不提,不安排身后事。

康妈可能不知道具体多少,但不可能不知道到底有“几十”万这个量级。

这个信息,在公开募捐的时候显然是她解释的事后才知道的,应该是有意或者无意的“隐瞒”了的。

这个财产状况,再加上每月近四千的补贴,比美国大多数家庭都要好,公开募捐的理由在哪里呢?

要我说,实在够不上募捐的标准。

而募捐来的钱也只能用于提高自己和家庭生活或者学习的质量。

而问题在于,康妈家庭的生活质量已经比募捐对象的平均值要高了,却还向这些人群募捐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这是哪门子的慈善?

更何况,多数捐款者的预期是康妈比较困难才捐款的,而眼下康妈财产状况的大范围公开,让关心这个事件的很多人产生“受骗”的感觉。

且不论是否真的受骗,这个感觉本身就会对脆弱的网上募捐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以上是我老的话。哈哈
发表于 2014-1-17 14: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寿保险不知算进去没有? 如果没算三星期也很正常。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5: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ssgo2008 发表于 2014-1-17 14:58
人寿保险不知算进去没有? 如果没算三星期也很正常。

十万级别的大约数尹瑜肯定是有个大概的
发表于 2014-1-17 15: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ckhamT1 于 2014-1-17 15:48 编辑

坛子里大多数人可能很早就出国了,一直在国外生活,没有经历过国内那种处处陷阱的生活,所以既善良又单纯,总把别人想的跟自己一样单纯善良,也怨不得他们。不过这种心态最好就别回大陆常呆了,否则真是太傻太天真,被人卖了还替别人数钱。

国内各种股市圈钱,各种形式的“保险”,各种传销,养蚂蚁,高息集资,“无偿”献血,红十字会诈捐......大家以后多上几次当,多出点血,就明白了......

股市,传销,养蚂蚁,高息集资,就这几项,我知道身边不少家庭在这上面倾家荡产,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全砸进去了血本无归。还无罪推论呢,但凡中国人牵扯交钱的事,99%都是骗局,这简直是一定的。
发表于 2014-1-17 16: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leege 于 2014-1-17 16:22 编辑
OckhamT1 发表于 2014-1-17 15:42
坛子里大多数人可能很早就出国了,一直在国外生活,没有经历过国内那种处处陷阱的生活,所以既善良又单纯, ...

所以我是坚决不归派,不过我也不是那么容易受骗的。

无罪推论有个适用范围,就是用在对别人进行伤害的时候。少对人打击,减少冤假错案的可能性。免得冤枉了人。不见得就是单纯。

用在自我保护的时候,那可就是“有罪推论”了,我说了这么多,红十字会,康妈,ACEF,我可一分钱也没掏过。唯一掏过钱的,一个是HRC,为了同志的利益,成果大家也看到了,这个钱花得值。一个是wikipedia,天天都用,享受了这么久,交点年费不算吃亏。

自我保护和对人伤害之间界限在哪里呢?捂着钱包不出钱叫作自我保护,在网上给别人下结论就是对人伤害了。
发表于 2014-1-17 16: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4-1-17 16:13
所以我是坚决不归派,不过我也不是那么容易受骗的。

无罪推论有个适用范围,就是用在对别人进行伤害的时 ...

“自我保护和对人伤害之间界限在哪里呢?捂着钱包不出钱叫作自我保护,在网上给别人下结论就是对人伤害了。”

呵呵,你试图堵住别人的嘴,那就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另一种形式。大家议论纷纷甚至谣言不断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还不是出在她自己身上?一切事都不公开不透明,捂着盖着的,又是牵扯钱的事,出现这种情况是必然。

所以说现在对康妈最好的情况就是司法介入,把这个事彻底查清楚,如果真的没有问题,就可以彻底还她一个公道。如果这个过程中真的出现了诈骗违法,那谁也救不了她了。
发表于 2014-1-17 16: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原话是,“不一定是”恶意骗捐,“可能是”出于无知和草率。

康妈对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知道,也有可能不知道,甩手掌柜型的老婆也不是没有。
大多数情况下,伊先生可能交待了后事,也可能没来得及交待就去了。
就好象韩寒事件,多少人“assume”90年代的医院“肯定”是没有病历单的,
结果调查的事实证明小城镇的医院就是这么落后。
可能性都是有的。极端情况都是可能的,不是靠“常理”可以推断出所有情况的。

当然,也可能就是恶意骗捐,我也没傻到看不出这种可能的地步。
没有确凿的证据排除其他可能的时候,还是疑罪从无吧。
就好象我觉得芝麻门没准就是故意杀人,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是没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14-1-17 17: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OckhamT1 发表于 2014-1-17 16:55
“自我保护和对人伤害之间界限在哪里呢?捂着钱包不出钱叫作自我保护,在网上给别人下结论就是对人伤害了 ...

当你的嘴可能给别的平民百姓造成巨大伤害的时候,堵住就是应该的,人的自由以不伤害别人为界限。言论自由从来都没有包括伤害他人的自由。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是指堵住对政府的指责,对政府和对平民,两者完全不同。

支持调查清楚事实,也支持大家都来申请退捐,也支持大家发财政状况等基于事实的帖子。
各种铺天盖地的人身攻击,还有各种猜测,甚至还有说康妈接下去要谋杀孩子的,那就太过分了。省省的好。
发表于 2014-1-17 17: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4-1-17 17:09
当你的嘴可能给别的平民百姓造成巨大伤害的时候,堵住就是应该的,人的自由以不伤害别人为界限。言论自由 ...

"当你的嘴可能给别的平民百姓造成巨大伤害的时候,堵住就是应该的."

你这个观点我赞同,但是怎么执行?动用国家机器还是组织另一支水军对骂?

另外,即便按照美国的标准,堵住别人的嘴也不好执行啊。白宫对于ABC辱华事件的回应讲的很清楚嘛,“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即是保障言论自由,哪怕人们或许会遇到具有攻击性、令人不快的言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7: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4-1-17 16:59
我的原话是,“不一定是”恶意骗捐,“可能是”出于无知和草率。

康妈对夫妻共同财产,可能知道,也有可能 ...

尹瑜曾发帖说明自己面临生死关口,这个时候面对妻子和三个孩子而不交代后事,几乎无法想象。

不过为了极小概率的误伤,我老也就在我们这个小坛子说这个事,不再扩大化。
发表于 2014-1-17 17: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kaleege 于 2014-1-17 18:36 编辑
OckhamT1 发表于 2014-1-17 17:34
"当你的嘴可能给别的平民百姓造成巨大伤害的时候,堵住就是应该的."

你这个观点我赞同,但是怎么执行? ...

关于第一修正案和诽谤罪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是个经典问题,
仅仅仰仗第一修正案就认为什么言论都可以没遮没拦,
仅仅仰仗诽谤罪就认为什么都该封口,两者都是偏颇的。
引用你最崇拜的毛泽东思想,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具体界限你可以查wiki,这个连接解释的很详细:
http://en.wikipedia.org/wiki/Def ... States_Constitution

讨论到具体问题,鸡毛事件并没有某个中国人的实质利益受损,因此受言论自由保护,而诋毁康妈的名誉可能导致康妈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实质性利益损害(这里不是指捐款,我支持大家都来退捐,康妈自己也支持)。
具体到怎么执行的问题,如果真的诽谤到了严重的程度,靠法律解决,如果程度没那么严重,靠道德自律。
发表于 2014-1-17 17: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隆在这里是个发光体,本帅哥都被照得感动了。

  以前一个新闻就是一车上发现一小偷,被一壮汉掀翻在地,众人见势一哄而上拳打脚踢,边打边骂“打死你丫的臭扒手”,结果小偷被打死了,大家在一哄而散。痛打落水狗历来是民族传统美德,厚积薄发,缺少理性,偷占便宜等构筑了这么一美德。狗血的是苦主最后解释那人其实疑似小偷,于是他就大喊了小偷。话又说回来,真是在外面混的,也没那么容易被制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8: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TOUGHTOUGH 发表于 2014-1-17 17:59
老隆在这里是个发光体,本帅哥都被照得感动了。

  以前一个新闻就是一车上发现一小偷,被一壮汉掀翻 ...

嗯,同志们都应该向隆冬盖同志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8: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3800,详情问老隆,哈哈
发表于 2014-1-18 11: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ckhamT1 于 2014-1-18 12:04 编辑
kaleege 发表于 2014-1-17 17:49
关于第一修正案和诽谤罪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是个经典问题,
仅仅仰仗第一修正案就认为什么言论都可以没遮没 ...

我就知道一旦牵扯ABC事件,你肯定会双重标准,还美其名曰“一分为二”。

“鸡毛事件并没有某个中国人的实质利益受损,因此受言论自由保护”。这如果是别人说出来,还情有可原,不过你这么说,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了。你作为同志圈的代表人物,媒体宣传洗脑的手法和作用应该是最明白不过了,舆论和宣传的导向会潜移默化群众的观点和意识,这个作用是长期性的和根本性的。一直以来,你们不但熟悉这个原理,而且非常巧妙的利用这个原理,所以才一步步的扩大势力扩大影响。为什么在ABC事件当中就故意视而不见呢?

你可以说“鸡毛事件没有给某个中国人带来直接的影响”,但是从根本上,对华人这个群体有长期的潜在的负面的影响。这么说吧,把事件中的“中国人”换成“同性恋”,你还能得出“鸡毛事件并没有某个同性恋的实质利益受损”的结论吗?
发表于 2014-1-18 11: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ckhamT1 于 2014-1-18 12:37 编辑
kaleege 发表于 2014-1-17 17:49
关于第一修正案和诽谤罪之间的界限在哪里,是个经典问题,
仅仅仰仗第一修正案就认为什么言论都可以没遮没 ...

“具体到怎么执行的问题,如果真的诽谤到了严重的程度,靠法律解决,如果程度没那么严重,靠道德自律。”

这个在现实中还好操作,传统媒体也好操作,因为都是实名实姓,有根有据。可是网络上你怎么查?依靠法律解决,但是如果发帖造谣的人是大陆翻墙过来的,你去美国法院能有效吗?

另外,这个事情又牵扯另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到底有多大权限来干涉群众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如果你起诉了某个ID,有关部门就必须设法利用技术锁定该ID从而找到当事人。如果这种官司多了,大家网上发个帖子还要担心是不是被起诉,这不就是文字狱了吗?还记得中国前不久提出了一个网络造谣罪的概念,造谣帖子转发500次可追求法律责任。我记得当时公知们对此大加批判,现在怎么反过来又要支持这种做法呢?
发表于 2014-1-18 13: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hedaqu 发表于 2014-1-17 23:24
如果你提出怀疑康妈故意隐瞒了财政情况,那现在她自己公布了财政情况,并且说了需要退捐的她会退。那是不是 ...



  妹妹,踢寡妇门和打落水狗有类似的快感,更何况现在寡妇有把柄抓在他们手里,这帮积怨已久的人会轻易放过吗?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6: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hedaqu 发表于 2014-1-17 23:24
如果你提出怀疑康妈故意隐瞒了财政情况,那现在她自己公布了财政情况,并且说了需要退捐的她会退。那是不是 ...

康妈既然发起公开募捐,则是公众事件,也就要面对公众的评论。

小羊同志善于讲感情,康妈尚未有片语要求平息议论,你又如何得出康妈想让大家”放过“她这个结论的?没准康妈根本不在乎网上的议论呢。

当然,从个人而言,我老前面说了,也就在这个小坛子里说说,影响也不会太大,康妈基本上也不会看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6: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TOUGHTOUGH 发表于 2014-1-18 13:29
妹妹,踢寡妇门和打落水狗有类似的快感,更何况现在寡妇有把柄抓在他们手里,这帮积怨已久的人会轻易 ...

贵帅哥的辩论艺术也已上升到快速占领道德制高点的高度了,真是可喜可贺啊
发表于 2014-1-18 17: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OckhamT1 发表于 2014-1-18 11:47
我就知道一旦牵扯ABC事件,你肯定会双重标准,还美其名曰“一分为二”。

“鸡毛事件并没有某个中国人的实 ...

先搞清楚什么叫双重标准吧。某个官司算诽谤,某个官司不算诽谤,于是得出结论法官双重标准?你也不用先论证一下这两个官司本质是不是一样?我这都已经把单一标准的详细解释写出来了,还贴了链接呢。

至于中国人替换成同性恋的例子,“绞死同性恋”在borat电影里就有,例子我早已经举过了,考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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