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5-05/22/content_3423271.htm?div=-1 代购仿真枪被控走私武器罪 大学本科毕业的冯昕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广州分公司担任技术工作,他是个军品迷,喜欢收藏仿真枪。有时他会去香港买仿真枪,一来自己玩,二来也帮网上结识的军品迷们代购,从中赚取汇率差。“国内不让卖仿真枪,而且质量也不好,所以我会去香港买,那边可以随便买,而且质量很好。”冯昕被抓获后曾交代。 2013年7月23日,冯昕从深圳皇岗口岸入境时,被海关从其手提袋内查获可组成10支仿真枪的配件。经鉴定,这10支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被认定为真枪。冯昕还交代了从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21日期间他走私入境仿真枪的情况,其中24支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为此,深圳市检察院认为冯昕构成走私武器罪,于2014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中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冯昕走私34支枪支入境,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武器罪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深圳中院认为,结合冯昕的案情,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罪刑不相适应,决定在法定刑罚以下量刑,因此判处冯昕有期徒刑8年,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冯昕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冯昕认为,公安部规定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过于严厉,不能作为认定枪支的标准,他携带过境的仿真枪在香港是合法买卖的,绝对没有杀伤力,自己也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 申请“死刑”要求用仿真枪“执行” 冯昕的辩护律师周玉忠为此专门到冯昕进货的香港调查。他提供的视频和图片显示,冯昕是在香港旺角广华街的三家铺面购买的仿真枪。三家铺面都将仿真枪放在柜台橱窗内展示和公开售卖,商品琳琅满目,买者络绎不绝,店内的使用说明上写的字样都是“玩具枪”,而那条街上,公开售卖这种“玩具枪”的店铺有7、8家。 周玉忠在辩护词中提到,在民众看来,走私武器之人一定罪大恶极,然而冯昕所走私的“武器”在香港是可以公开销售的玩具,一入境就成了真枪。冯昕借用邻近香港机会为内地的军品迷代购,所赚取仅仅为人民币与港币的汇率差,除去来往香港的差旅费用开支,所剩无几,换来的是走私武器罪和8年的刑期,这样的定罪是否违背了生活常理? 该案件在二审时,被广东省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因并非是高院认为判决罪名有误,而是认为深圳中院的一审量刑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不当。这一裁定让冯昕和他的家人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2015年4月9日,深圳中院重审后宣判,但结果再次出人意料,深圳中院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一样的重审判决,依旧是走私武器罪,依旧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一判决结果依旧需要向最高院申请核准。 日前,冯昕对重审判决提出上诉,他坚称自己无罪,并称如果要判他有罪,他就申请法院直接判他死刑,并用他走私的货物来“枪决”他。 19岁少年因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 与冯昕有类似遭遇的还有一名19岁的四川少年。刘大蔚在2013年8月,通过网络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其于2014年7月1日前后,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仿真枪型号发给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3万余元人民币。2014年7月15日,台湾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该批枪支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 该案由泉州中院审理,送检的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法院认定的罪名和深圳中院相同,都是犯走私武器罪,但在量刑上却没有像深圳中院那样“手下留情”,而是直接判处其无期徒刑。刘大蔚也称他购买的仿真枪在台湾网站是自由买卖的合法玩具,为此,他已经就一审结果提出了上诉。 内地港台认定标准差别巨大 究竟内地港台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有什么样的不同?周玉忠指出,根据中国公安部公通字【2010】67号文件《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数据》(G A /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也就是说,比动能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所射弹丸根本不能穿透皮肤。 而台湾地区司法部门在《释字第669号解释》中称:“依据一般人民日常生活与语言经验,应能理解系指弹丸击中人体可对皮肤造成穿透性伤害……现行司法审判实务,亦系以其在最具威力之适当距离,以弹丸可穿入人体皮肉层之动能为枪械。”1991年1月22日,台湾“内政部警政署”召开会议研订杀伤力标准,决议杀伤力之标准说明称:“……发射动能均可达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体皮肉层,……均认具有杀伤力。” 香港现行《火器及弹药条例》第I部导言中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26/05/2000):“枪械”(arm s)指“(b)可发射任何射弹、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长枪型气枪、气枪或手枪型气枪”。据介绍,由于香港的标准是以动能测算,所以还要除以子弹的横截面积,才能得到比动能的数据。周玉忠以冯昕走私的子弹的直径6毫米为例,算出比动能为7.077焦耳/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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