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来看看】D2bay机构组成规章草案, 不久将进行选举
本帖最后由 ssgo2008 于 2013-8-29 19:18 编辑本站权力机构有四个部分, 站务、 元老会、 众议会 、法院。元老会由网站创建者组成,负责本站基本原则的解释, 对众议会、版务进行监督。众议会负责制定网站一般规则并监督站务。站务负责网站日常运行,法院处理网友的投诉。
[*]本站基本原则是本站的根本,任何与基本原则冲突的规则将为无效。所以用户都可在法院对违反宪法的机构和个人提起控诉的权利,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可以上诉到元老会, 元老会有终审权。
[*]基本原则的修改必须由众议会发动,元老会、众议会分别投票通过。
[*]元老会暂时负责提供网站技术、网站资源等基本服务。
[*]站长由全站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年,可以连任。
[*]站长有执行本站规则的权力跟义务, 可以自主进行板块、人员管理处罚,站长有否决众议会提案的权力。站长提出否决后,众议会有上诉到元老会的权力,元老会最后决定站长的否决是否有效。
[*]众议会由网站选举选出的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为一年,众议会有制定本站的规则的权力。
[*]众议会有弹劾站长、版主的权利,通过法院认可合法后,弹劾生效。
[*]众议会采取记名投票,投票结果应该公开。
[*]元老会成员不能同时担任众议会成员、站长及法官, 如果元老会成员当选为众议会员、站长及法官, 他/她必须暂时放弃元老会成员资格,等任期结束后可以自动回到元老会。众议会员也不得兼任法官与站长。
[*]法院,负责本站事务的仲裁和法律的解释。法官由站长提名,元老会批准,终身制。废立法官必须由众议会提出/通过弹劾,由元老会批准。
[*]众议会会员必须遵守本站规则, 如果有所违反,可以通过法院启动弹劾并且由法院、元老会投票通过。
[*]本组织法的修改程序遵循本站基本原则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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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动记录:
1. 加上 “元老会最后决定站长的否决是否有效”
2.加上: 元老会成员不能同时担任站长及法官3. 法官提名改为站长提名,元老会批准。
本站基本原则: (For reference )
1 本站旨在为网友提供一个思想交流和娱乐休闲的平台,一个实际生活之外的第二个港湾
2 用户的个人尊严和隐私被严格保护;
3 用户分享全站60%的利润(分红);
4 本站是一个公正的自由的交流平台,不以思想和信仰等区别对待用户。
5 站务版务管理最大化遵循用户自治的原则。
机构组成规则得到确定后,本站将举行众议会、 站长选举, 大家有啥意见,可以跟帖回复。 5站长有执行本站规则的权力跟义务, 可以自主进行板块、人员管理处罚,站长有否决众会提案的权力。
对站长否决众会提案的权力要有限制,比如最多几次。(我觉得一次比较合适)
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没有论述。没几个活跃用户的选举是个笑话。我觉得制度确立了,从实际出发,还是给个时间表比较好。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8-29 10:59
5站长有执行本站规则的权力跟义务, 可以自主进行板块、人员管理处罚,站长有否决众会提案的权力。
对站长 ...
积分为 1000分以上将有选举跟被选举权如何?
第一次选举时间表 , 只要有足够人数参选 (有差额) 例如 有两个或以上站长候选人参加选举就可以了。
如果 众议会为3 人 有 5个候选人就可以参选。 至于站长否决权,如果只有一次,不如拿掉。 ssgo2008 发表于 2013-8-29 11:11
积分为 1000分以上将有选举跟被选举权如何?
第一次选举时间表 , 只要有足够人数参选 (有差额) 例如...
对同一个议案只有一次 我先支持茄子和大嘴 来亲个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8-29 11:33
对同一个议案只有一次
干脆改成,可以上诉到元老院推翻否决。 否则很难说清是否是同一个议案 SayCheese 发表于 2013-8-29 11:32
元老会就是出资人吧,元老会成员能参选站长不?
先支持打虎一把!
现在是可以, 不过以后人多可以改为当站长后暂时放弃元老会的职务(法院也一样)。 挺好 Mr.zhu 发表于 2013-8-29 11:43
我先支持茄子和大嘴 来亲个
这个可得悠着点。这里茄子的铁杆粉丝太多。亲了会不会把我给砍了?:L ssgo2008 发表于 2013-8-29 12:03
干脆改成,可以上诉到元老院推翻否决。 否则很难说清是否是同一个议案
好主意啊 ssgo2008 发表于 2013-8-29 12:03
干脆改成,可以上诉到元老院推翻否决。 否则很难说清是否是同一个议案
不同意,众议院和行政长官的权力分割是常规问题,不应由元老院裁决。 众议员众多,而站长只有一个,既然众议员和元老会不兼任,站长也不可兼任才合理。 既然“众议会会员必须遵守本站规则。。。。”也应该规定站长必须遵守本站规则。。。。 baby 发表于 2013-8-29 13:23
既然“众议会会员必须遵守本站规则。。。。”也应该规定站长必须遵守本站规则。。。。 ...
站长可以由众议会弹劾,法院核准。 这是多余的 对于站长否决权,是不是可以这样:站长如果对众议院新生效的法案有异议,可在法案生效一周之内向元老会提请复议。元老会有将法案发回重审的权力。 为了避免马甲投票,可以规定票权,比如每100积分,计1票或者诸如此类的设计。 archers 发表于 2013-8-29 12:47
不同意,众议院和行政长官的权力分割是常规问题,不应由元老院裁决。
裁决是好事。免得吵个没完。 baby 发表于 2013-8-29 13:37
为了避免马甲投票,可以规定票权,比如每100积分,计1票或者诸如此类的设计。 ...
我主张是一人一票。 否则太歧视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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