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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rchers

大嘴要求恢复开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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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6:51:22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47
以前的投票我不清楚,估计算是过半数通过了开版收费的规定。
阿彻让我组织规章委员会,具体情况见这个lin ...

好吧。既然如此,那就赶快制定新的开关版规则,然后一切就理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6: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Lucy 发表于 2013-6-11 16:48
噢巴马可以废除法律的

救星啊小梅, 哈哈
发表于 2013-6-11 16: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47
以前的投票我不清楚,估计算是过半数通过了开版收费的规定。
阿彻让我组织规章委员会,具体情况见这个lin ...

对,我走的是程序正义,来达到我的目的。

只要能在程序上否决我的要求,我无话可说,现在程序上我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3-6-11 16: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47
以前的投票我不清楚,估计算是过半数通过了开版收费的规定。
阿彻让我组织规章委员会,具体情况见这个lin ...

这个说法属实。
发表于 2013-6-11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44
我也会犯错误的啊,犯错就要承认。我疏忽了程序正义,现在不是在谋求改正吗?

我老一直认为立法院是有权 ...

支持程序正义。

我觉得当务之急是立法,通过程序确立新法。
baby在通过出资人组织法确立立法院的权威性,这一条路可行。
其实立法院的人选本来就是出资人讨论过的,即便组织法成立,立法院的人选也不会有太大变化。
在组织法尚未通过之前,立法院具有临时代理机构的权威性,因为之前不存在更权威机构。

ssgo2008指出: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旧法就不能再用了。
尚无新法,不是沿用已投票废除的旧法的合理理由。
因为还可以用习惯法,即站务讨论决定开版关版。
新法必须尽快投票通过。
发表于 2013-6-11 16: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46
问问老隆吧,奥巴马能够废除和修改当前的法律吗?
不能,只有议会才能修改法律 ...

不可以。只有当一个提案通过两院投票后,他有一票否决权,没有修改权。
但是一旦他同意以后,这个提案就生效成为法律,总统无权反悔或者修改。
发表于 2013-6-11 16: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6:54
支持程序正义。

我觉得当务之急是立法,通过程序确立新法。

我继续说明:
“ssgo2008指出: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旧法就不能再用了。”不符合程序正义。
该投票是在当前立法院里实施的,结果是1:4.由于当前的立法院没有授权,不满足程序的正义,结果应该是无效的,同时该结果也没有公示
发表于 2013-6-11 16: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6:51
好吧。既然如此,那就赶快制定新的开关版规则,然后一切就理顺了。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以参与还是群组内部讨论),等等,否则太浪费感情。
发表于 2013-6-11 16: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 ...

这个没问题,赶紧努力。但当前的开版收费还要继续实施,一直到规章组能够出台新规章
发表于 2013-6-11 16: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2:16
我老的提议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可能的情况是阿切,baby,拔毛和我个人的支持,茄子和钢龙没有响应(当时 ...

我作证,这个说法属实。
发表于 2013-6-11 17: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 ...

首先要通过,[修改稿,再次征集意见]出资人会议的地位和决议通过标准
http://www.d2bay.com/forum.php?m ... =1530&fromuid=4

大家赶快提意见去。
发表于 2013-6-11 17: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52
对,我走的是程序正义,来达到我的目的。

只要能在程序上否决我的要求,我无话可说,现在程序上我是合理 ...

老汽车买掉了,没买新汽车,所以还可以用老汽车。 这是合理的, 哈哈
发表于 2013-6-11 17: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ssgo2008 发表于 2013-6-11 17:02
老汽车买掉了,没买新汽车,所以还可以用老汽车。 这是合理的, 哈哈

问题没有卖掉啊。我老已经从程序证明了你说的废除投票当前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3-6-11 17: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继续说明:
“ssgo2008指出: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旧法就不能再用了。”不符合程序正义。
该投票 ...

立法院成立之前不存在更权威的机构和法律,
而且立法院人选是出资人讨论产生的,因此立法院有临时代理机构的权威性。

新建国或者新网站成立,从无到有的过程一定是存在的。
比如《独立宣言》的通过是大陆会议表决通过,
而大陆会议也没有被之前其他法律或者机构授权,
因为更权威的法律和机构还不存在,连美国《宪法》都还不存在。
但不能因此就说大陆会议是无效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继续说明:
“ssgo2008指出:旧法已经通过投票1:5废除,旧法就不能再用了。”不符合程序正义。
该投票 ...

这个以法官的判决为准。
发表于 2013-6-11 17: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6:54
支持程序正义。

我觉得当务之急是立法,通过程序确立新法。

在法理上我支持大嘴。

新法投票过程相同,要么全部通过有效,要么全部不通过无效。二者必居其一,决不存在,一部分通过,一部分不通过这种状态。要有效,全有效,要无效,全无效。

如果有效,那么新法替代旧法,大嘴的开版收费旧法被新法所取代,应该按照新法规运行。
如果无效,那么大嘴的旧法有效,应该恢复开版收费。
发表于 2013-6-11 17: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kaleege 发表于 2013-6-11 17:04
立法院成立之前不存在更权威的机构和法律,
而且立法院人选是出资人讨论产生的,因此立法院有临时代理机 ...

出资养老院是当前已经存在的更权威的机构。立法院显然没有从出资养老院得到足够的授权。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belle 发表于 2013-6-11 16:57
我们规章组要求得到正式授权,讨论出来的规定是供大家提意见还是正式实施,在多大范围可以讨论(普通ID可 ...

我认为规章组是合法的, 是否合法请法官判决.

另外, 同意再一次正式授权.
发表于 2013-6-11 17: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archers 发表于 2013-6-11 17:08
这个以法官的判决为准。

法官如果判决不合理,我们就只能弹劾法官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6-11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osculation 发表于 2013-6-11 17:10
法官如果判决不合理,我们就只能弹劾法官了

可以弹劾法官, 但法官的判决还是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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